[我是33]部落格

2007年8月14日 星期二

檢察官不該是司法官

昨天馬英九判無罪,藍綠反應大不同,其實對我來說很正常,我很高興看到三位年輕的法官有獨立的見解,不管他判的結果如何,你喜歡或不喜歡。
我認為檢察官本來就不該屬於『司法官』,而應該是有準司法權的行政官,就如同調查員及警察一樣,他負有偵查犯罪的職權,但並不是認定事實真相的最終裁判者,刑事訴訟程序修正後,我們的民眾甚至司法界都還是認為檢察官是司法官,司法改革也常常把檢察體系與司法體系混在一起談,有很多民眾向我抱怨,為什麼檢察官訊問的時候都不讓他說話、或者檢察官都聽告訴人的一面之詞等等,我常常告訴民眾,檢察官的職權就是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所受的訓練也是以偵查犯罪為目標,甚至他的考績都跟辦案績效有關,檢察官只要認定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訴,法院要有犯罪的確信才能判有罪,檢察官現在是坐在跟被告對等的位置,已不是坐在上方的司法官,他起訴你以後就是要你判有罪證明他起訴沒錯,他的任務不是讓被告無罪的,檢察官亂起訴無罪判決多了,也會影響他的績效,這樣才可以讓隨性起訴的案件減少。
起訴後判無罪的案件時有所聞,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下的舉證責任增加,其實對於發現真實及保障與檢察官對立的無任何調查權的被告或辯護人較為有利,在美國,刑事被告的律師是可以發傳票給證人的,去調閱相關證據也有一定的權利,不像台灣,被告律師只能等起訴後閱卷才能看到整個檢察官起訴的武器,檢察官還可以有搜索扣押權,對於刑事被告其實很不公平,律師的職權與檢察官顯然不對等,武器不對等的仗本來就不好打!
侯寬仁的起訴如果有瑕疵影響法官心證,利益當然歸於被告,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當馬英九被起訴時說這是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顯然是把檢察官當成司法官,也把檢察官當成包青天,其實大家都是因為把檢察官搞混當成司法官,常常說司法不公,真是受不了!我認在有限的證據資料裡,被冤枉的案件不是沒有,但比例畢竟很少,現在的法院真的已經很進步了!但是檢察官的起訴就不一定了!
以前的包青天是集偵查、審判於一身,大家要求他公正廉明,但現在,檢察官其實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當事人一方而已,就算被起訴,還要等判決才見真章,如果檢察官有一天都不起訴犯人,那才奇怪勒!